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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宗的主体精神

发布时间:2024-07-30 02:49:25作者:法华经全文网

刘纲纪先生在谈到禅宗美学的特点时指出,禅宗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影响巨大的思想流派,就在它极度地高扬了人的“主体精神”。高度重视人的主体性,发挥人的主体精神是禅宗具有强大生命力和自我更新能力的内在机制所在。继承和发扬禅宗的“主体精神”、是使禅宗在当代社会生活中重放光彩的关键所在,也是我们追问禅宗在中唐以后对中国文化何以产生那么大影响的必由之路。在此,我想从禅宗的世界观、命运观、真理观、平等观、实践观等五个方面谈谈我对禅宗“主体精神”的领会,抛砖引玉,以期更多的志同道合者献身于弘扬禅学精神的大业。

万法唯心观——禅宗的世界

禅宗是中国化的大乘佛教。它从印度佛教中吸收了“万法唯心”的思想,认为“心”是世界的本源,万物都是由“心”触缘所现,并无自性,世界六尘而已,乃一心之迷妄所化,本不实有,念生即有,念去即无,世间万事万物都是转瞬即逝的,诚如《金刚经》所云:“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李文会云:“微尘者,妄念也;世界者,身之别名也。微尘是因,世界是果;微尘世界者,谓因果也。然自己真性,非因非果,能与六道众生为因果也;谓自性是因,六道是果。……不知因果元是妄心,自作自受,一念悟来,即无微尘,世界何有?放云:即非微尘,是名微尘,即非世界,是名世界。若欲建立世界,一任微尘炽然,若欲除灭世界,觉悟人法俱空,了无一法可得,湛然清净,不被诸境所转,皆由于自己也”。正因为世界万物唯心所现,所以。“心”是统摄一切,无所不包的。心含万法,“心量广大,犹如虚空。……能含日月星辰,大地山河;一切草木,恶人,善人,恶法,善法,天堂,地狱,尽在空中”。“心”是世界的唯一主宰,舍此而外,别无他物。

那么,这个“心”究竟是什么呢?赖永海先生在《中国佛性论》中指出,惠能所说的“心”不同于天台之心、华严之心,而指当下现实之人心。《坛经》云:“经文明言自归依佛,不言归依他佛。自性不归,无所依处。今既自悟,各必归依自心三宝,内调心性,外敬他人,是自归依也”。“汝今当信,佛知见者,只汝自心,更无别佛”。“汝观自本心,莫被外法转,本无四乘,人心自有等差”。诸如此类的话还有很多,这里不—一列举。“万法唯心”之“心”,在禅宗那儿,彻底地剥掉了超现实的、神秘的外衣,而被还原到现实生活中来,它是指现实个体的主观心灵,即那种没有被污染的、超功利的、清净自由的心灵。“心”是主观精神,而不是超现实的客观精神。

这样,“万法唯心”就意味着:个体的主观心灵是世界的本源,亦是世界的主宰,舍此个体的主观心灵,别无其他主宰。

正因为现实个体的主观心灵是世界的唯一的主宰,所以释尊来到人间的第一句话就是:天上天下,唯我独尊”。“唯我独尊”思想是由“万法唯心”之世界观引申出来的,它是禅宗“活的灵魂”。《五灯会元》卷二十二载:“问:如何是佛?师曰:不指天地。日:为什么不指天地?师曰:唯我独尊”。禅宗强调“万法唯心”、“唯我独尊”,充分地肯定了人存在的价值和主体地位,从很本上否定了超越于世界之上的人格神和上帝的存在,否定了神权,肯定了人权,把现实个体的人当作主体推上至尊的地位。这种对人的高度推崇.(主要是人的精神主体)是世界上其他任何宗教都不能想象的,也是世界上其他任何宗教绝对禁止的。在这个方面即便是充满人道精神的儒家和道家也不能同禅宗相提并论,因为儒道两家都以“天地”为至尊,强调人应当顺应“天地”,而禅宗则认为,天地也是在“心”的统摄之下,概莫能外,因此人只须依处自身,只须回归到自己圆融无碍的、清净自由的心灵自性即可,而无须跪拜在其他任何外物、任何人之前。人是世界的主人,亦是自己的主人。由此可见,禅宗信奉的“万法唯心”的世界观,从根本上确立了人的精神的主体地位。人的主体精神作为世界观的基石和核心,支起了禅宗哲学辉煌灿烂的精神大厦;它向世人当头棒喝:昂起你神圣的头颅,做自己的主人!

自救自度观——禅宗的命运

既然万法唯心,世界没有实体性,人生的兴衰际遇亦是由个体自性随缘妄化、执假成真、舍本逐末的产物,既然人的心灵自性是世界的主宰,亦是自己个人的主宰,这就意味着禅宗从根本上否定了超验的主宰一切的神灵,因而也就彻底地否定了宿命论。宿命论认为,人的命运是由超验的人格神主宰,由前世所定,无可逃避,人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怎样奋斗,怎样费尽心思,都无法摆脱命运的追捕,无法把握自己的命运,就象俄狄普斯王一样注定终身在黑暗的世界中流浪。宿命论的最大弱点就在于否定了人的主体性,否定了人的能动作用,从而也就否定了个体自救的希望。禅宗则与此相反,它不相信宿命论,它所信奉的命运观充满了积极的乐观精神。禅宗认为,人的命运不是由超验的命运之神决定的,而是由个体自身决定的,由个体自性迷悟以及因此而造诸业决定的。李文会云:“一切有为法者,生老病死,贫富贵贱,土农工商,赤白青黄,馨香臭秽,有无虚实,深浅高低,皆是妄心起灭,有为之法也。”惠能亦云:“不思量,性即空寂,思量即是自化。思量恶法,化为地狱;思量善法,化为天堂。毒害化为畜生,慈悲化为菩萨,智慧化为上界,愚痴化为下方”。总之,人心原是清净自由的,只缘众生在现实生活中被假象所迷,执假为真,随缘逐流,忘却了自身清净自由的本性,而不思明心见性,发挥自己的主体精神的能动作用,以至被欲念邪魔所驱,作业万端,酿成人生诸般痛苦烦恼,即所谓色彩斑澜的命运。命运是自造的,而不是外在强加的,这一观念为禅宗自度自救的命运观奠定了基础。

既然人的命运是由个体自己造成的,一个人的吉凶祸福、成败荣辱,全是由自己行为的善恶和努力与否决定的,而不是由超验的人格神前定的,因此,人要解脱自己,也只能依靠自己,“解铃还须系铃人”。没有人能度我上天堂,也没有人能推我下地狱。天堂地狱全系于一念:一念悟,地狱即天堂,一念迷,天堂即地狱。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是凡是圣,全在自己,别人是奈何不得的。惠能云:“众生无边誓愿度,不是惠能度,……心中众生,各于自身自性自度。……邪来正度,迷来悟度,愚来智度、恶来善度、烦恼来菩提度,如是度者,是名真度。”又云:“若取外求善知识、望得解脱,无有是处。识自心内善知识,即得解脱。若自心邪迷,外善知识即有教授,救不可得。”虽然禅宗自救自度的具体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如真忏悔,真慈悲,灭诸恶行,除诸邪念,学无上正法,禅定顿悟等等,但无论哪一种自救之道,都离不开主体精神的发挥,都离不开自己的主观努力。自己倘若不修行亲证,不明心见性,即便是释尊本人前来也救你不得。

总之,“人在宇宙中是顶天立地的,每一个人都是自己的主宰,决定着自己的命运,而不必听命于任何人或任何超乎人的神。”每个人都应当以自己为依处,替自己的行为负责,命运就把握在自己手中,不必怨天尤人;怨天尤人是一种不负责任、软弱无能的表现。释尊在世劝告阿难时,说了一段极精彩的话,今录之于此,与诸君共勉—一

“阿难啊,要以自己为明灯,要以自己为依处,不能以他人为依处;要以法为明灯,以法为依处,不能以外部的东西为依处。……只有自己才是自己的依处。其他还有什么依处吗?很好地控制自己,就能获得依处。”

依自了法观——禅宗的真理

禅宗的真理观也体现了主体精神,它与科学的真理观不一样。自然科学的真理观认为,真理是对世界客观规律的反映,它是外在于人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每时每刻都在自在地发生作用,个体的人在实践活动中应当服从规律。禅宗所讲的真理(佛法、正法、善知识)则是主观的真理,是自为的、内在的,它一刻也离不开个体的自性,它的存在与个体的“内证本心”是绝对不能分割的。真理与本心自性是一体无二的、而不是互相外在的。一旦佛法成为外在于个体自性本心的异在时,它就不是真正的真理,而是“法障。”在禅宗看来,凡是能引导人超越日常功利欲念以及由此带来的诸般痛苦、烦恼、不善心而达到清净纯洁、圆融无碍的精神自由境界之一切法都可称之为佛法(真理)。清净自性的证悟是检验佛法真理的唯一标准。某法门若有助于我内证自己清净自由的本心,便是真理,反之,若阻碍自己的心灵自由,便是“法障”。在禅宗那里,“真理”不是与“谬误”对待的,而是与“法障”相对待的,因为禅宗认为,心含万法,一切法都是佛法,法无正错之分,只有方便随缘之分,它与一个人的悟性有关。佛法,作为个体自救的真理,它的最大特征是“自了法”。所谓“自了法”,就是从自己清净本心中证得的。法与本性是同体一如的,是一种无念之法,无法之法。说它是法,是因为从自性中证得,说它是无法,是因为它与自性绝对和谐统一的,达到一种高度的自由。惠能云:“一切善法,皆因大善知识能发起故。三世诸佛,十二部经,亦在人性中本自具有。不能自悟,须得善知识示道见性;若自悟者,不假外善知识。若取外求善知识,望得解脱,无有是处。识自心内善知识,即得解脱。若自心邪迷,妄念颠倒,外善知识即有教授,救不可得”。“自了法”既是自悟法门,又是无念法门,同时这是方便法门。关于这一点,《坛经》中有许多教语可作佐证:“无念法者,见—切法,不著一切法,遍一切处,不著一切处,常净自性,使六贼从六门中走出,于六尘中不离不染,来去自由”。“一切经书,及诸文字,小大二乘,十二部经,皆因人置,因智惠性故,故然能建立。若无世人,一切万法,本元不有。故知万法,本因人兴;一切经书,因人说有”。总之,“自了法”必须是方便法门,只有这样,各种不同根器的人才能自悟,只有自悟,即由自本性中亲自证得,方可达到无念境界,这是一种法与自性达到圆融无碍、绝对自由的精神境界。自了法是自悟法门、无念法门、方便法门三者的统一体。

析言之,“自了法”作为禅宗的真理观,有如下特性:1、自足性。一切法尽在自性中,自性具一切法。禅宗把万法拉入个体心灵中,这就从根本上为高扬个体在探求真理自救自度时充分发挥主体能动性大开方便之门。2、相对性。佛法都是方便说法,说即万般,理归于一。由于佛法是根据不同根器的人因时因地因缘而施,故而个体不能把佛法当作教条,而应充分发挥自己的般苦之智,择其善者而从之,使法与自性契合为一,从而进入高度的精神自由的境界,即佛的境界。若不以自性为主体,到处照搬硬套,就会陷入“法障”,永无解脱之日。3、自由性。法法而不系于法,以无念为宗。法被我所用,如如自在,犹似无法,无法力为正法。法不是一种外在的束缚自性的异己力量,而是从自性中亲证得来的,与性是如如一体的。一切法我们都可利用,法不是目的,而仅仅是手段,达到目的后,应当把它放在一边,不能被法束缚。个体应自如地依法而行,灵活运用,不能因法而碍了手脚。4。自证性。一切法都必须经过自证自悟的阶段。诸法能不能成为我自救的真理,以我的悟性为限。一个大彻大悟的人,世间万事万物、山河大地、行云流水、离合悲欢、善法恶法、天堂地狱、痛苦烦恼等等,对他而言都可成为诱导人领悟自己本性的契机,换言之,都可成为佛法。相反,一个烦恼很深的人,即便生活在天堂中,四周堆满了佛经,他也只是视而不见,仍然展转于六道轮之中,不得解脱,诸妙法对他而言不是他自救的真理。因此,面对众多的佛法,我们不能执其一端,否定其余,而应用一种开放的心灵来容受它们,理解它们,切不可自我封闭,不可独尊我悟之法而谤他人之法,要知道具有自证性、方便性。迷者正法也邪,悟者邪法也正,正邪全是自正自邪,非关法也,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正因为禅宗倡导真理的自足性、相对性、自由性、自悟性,所以禅宗反对权威和个人崇拜。禅宗并不认为佛经是至高无上、绝对不容怀疑的天条,而要求个体转法不被法转,依法不依人,依义不依语,依了义经不依不了义经,依智不依识,主张智信,反对迷信,主张以自悟为中心,反对他人崇拜。释尊告诉他的弟子“大疑才有大悟,小疑只有小悟,不疑就永远不悟”。这种以高扬个体的主体精神的能动作用为核心的怀疑精神正是禅宗的显著特色。后期禅宗“见佛不拜”、“呵佛骂祖”、“逢佛杀佛,逢祖杀祖”的做法充分地反映了禅宗依法不依人,依自了法不依不了法的主体精神。禅宗认为,迷信佛法,求佛求祖,崇拜偈像,而不发挥主体精神,不但不能使人出迷津,渡苦海,反而成为得道解脱的碍障,恰如《御选语录》所云:“一片白云横谷口,几多归鸟尽迷巢”。总之,禅宗的真理观认为:吾心即法,吾心即佛,舍此之外,无他佛他法,因此我们应当学会自己思考,立自己的主脑,万不可使自己的头脑变成他人思想的跑马场!

自性平等观——禅宗的平等

禅宗的平等观与禅宗的真理观是一致的,都体现了人的主体精神。禅宗所倡导的平等是建立在自主、自尊、自信之上。真正的平等也只有建立在个体的自主性基础上,没有自主就没有平等,同样的,没有平等,也就没有真正的自主。自主和平等是从内外两个方面对主体的规定。禅宗的平等观是以“万法唯心”、“自性即佛”为理论基础的。禅宗认为,众生皆有佛性,心佛众生是一体的,从佛性角度看,佛众生是平等不二、没有分别的;悟则众生即佛,迷则佛即众生。不仅佛众生是平等无别的,而且众生与众生之间,有情有性与无情有性之间也是乎等的,民主的,不存在高低贵贱之分。这种平等是超阶级的,绝对的平等。《金刚经》讲“无我相,无人相,无众生无寿者相”,就是要求个体破除我执,放弃以自我为中心,打破人我众生之间森严的等级观念,从而达到同体一心的真正的自主平等。禅宗的平等观要求我们无条件地尊重他人的人格,尊重他人的正当权利,尊重他人的选择,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坛经》云:‘自法性有功德,平直是德。内见佛性,外行恭敬。若轻一切人,吾我不断,即自无功德。自性虚妄,法身无功德。自性中不善心,嫉妒心谄曲心,吾我心,狂妄心,轻人心,慢他心,邪见心,贡高心,及一切时中不善之行,常自见已过,不说他人好恶,是自归依。”这就是说,个体一方面要自尊自信,以自身为依处,同时又要平等心待人,不生高低、贵贱、贫富之分别心,具有同体慈悲。无缘慈悲的精神

禅宗的平等观念除了表现在佛性平等方面之外,还表现在佛法之平等。禅宗认为,性含万法,万法都是佛法,佛法之间没有贵贱之分,只有方便之分,任何佛法都是自足的、自由的、自悟的、相对的,同时又是与其他佛法是平等的。佛法并不具有排他性,因为一切法皆是佛法。说即万般,理归于一;路有千万条,目的只有一个。这种万法平等、一切法皆是怫法的平等观念体现了禅宗开放型的文化观。换言之,禅宗是包含一切的,并没有排他性。这种包含意识,这种博大的襟怀,恰恰体现了禅宗的高度自信,是主体性发展到极至的表现。印度阿育王遵照释尊的宽大慈悲、兼容并蓄的遗教,刻诰文于石上云:“不可只尊重自己的宗教而菲薄他人的宗教。应如理尊重他教。这样做,不但能帮助自己宗教的成长,而且也对别的宗教尽了义务。反过来做,则不仅替自己的宗教掘了坟墓,也伤害了别的宗教。因此,和谐才是好的。大家都应该谛听,而且心甘情愿地谛听其他宗教的教义。”

这是何等宽容、博大的精神!这种精神恰恰是建立在对个体心灵包容一切的主体精神的无限张扬的基础上。人越自信,越具有自主性,就越宽宏;越不自信,依赖性越强,就越狭隘保守,缺乏创造性。禅宗“俯仰天地,包揽万物”正是“天上地下,唯我独尊”之主体精神的集中体现。佛在最后的遗教中说:“我没有想过,你们(弟子)是属于我的,众生是属于我的,……我不过是你们当中的一个。常常和你们大家在一起,……我从不压迫念念德行,平等直心,德即不轻。”另外,惠能在解释“自归依”的含义时也谈到平等观念,他说:“自归依者,除却别人,也不会要人来服从我”。(转引自林世敏老师《佛教的精神与特色》)这感人至深的谆谆海语,应当成为我们每个人的立身之本,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到真正的自信、自尊、自强!

庄严地狱观——禅宗的实践

禅宗的主体精神最终落脚到它的实践观上。禅宗特别注重亲证自修的实践活动。禅宗大师惠能认为“依法修行是大乘”,“万法尽通,万行俱备”是最上乘,“最上乘是最上行义,不在口诤。”可见,亲证自修的实践活动是禅宗的本质特点。禅宗要求人“努力依法修,”“念念修行佛行。”没有亲证自修,就谈不上禅,更不用说解脱。因为一个人的命运由自己主宰,万法都在自己心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觉海慈航”,现在只须自己付之于行动,就可达到彼岸;若自己只口说不行,即便是释尊本人亲自来,也代你不得。这里应当注意,禅宗所说的亲证自修的实践活动主要是指个体的精神自我净化和升华过程,亦即超越世俗功利欲念以及由此而来的诸烦恼痛苦而达到明心见性的精神自由境界。在这个实践过程中,佛法、目性、亲证是三位一体,不可分割的,缺少其中任何一环,都是不完满的。

说禅宗的实践主要指个体精神的自我净化自我升华过程,并不是说个体要与世界割裂开来,独善其身。恰恰相反,禅宗主张,个体应当在充满喧哗与骚动、烦恼与痛苦的人间生活中,砥砺自己的意志,达到心灵的净化和升华。这一过程是入世而出世的过程。说它入世,是因为个体不脱离社会生活,不逃避责任,说它出世,是因为个体超越世俗的混浊,保持自己清净纯洁的自由心灵。在世而出世的心灵自救过程是禅宗实践观的另一特点。“法元在世间,于世出世间,勿离世间上,外求出世间,”“若欲修行,在家亦得,不由在寺。在寺不修,如西方心恶之人;在家若修,如东方人修善。但愿自家修清净,即是西方”。“一念悟,烦恼即菩提,地狱即天堂;一念迷,佛即众生,天堂即地狱。”由此可见,天堂地狱、烦恼菩提,本是一体的,区别在于个体的主观努力如何。自己若能净化心灵,保持自性的清净自由,日常生活、穿衣吃饭都是修行,无须出世间去作他求。

禅宗实践观还有一个特点就是把自性心灵的净化与升华同普济众生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主动地去为他人担当苦行,帮助他人明心见性,在为他人受苦受难的过程中,达到自身的净化和完善。“一切众生病故我病”、“为众生入生死”,“我当下地狱,不惟下地狱,且常住地狱,不惟常住,且常乐地狱,不惟常乐,且庄严地狱”,“众生无边誓愿度”,“铁肩担道义”……诸如此类的话还有很多,它们反映了禅宗实践观中那种为人类赴汤蹈火的崇高的主体意识和慈悲精神。与众生同生死共患难、在黑暗王国中为众生带来自救的希望,这种把个体与全人类统一起来的“庄严地狱”的实践的主体精神,构成禅宗哲学中最精华的部分。千百年来,它激励一批又一批的仁人志士,把自我完善同人类的幸福结合起来,勇于承担苦行,为民请命,谱写了一曲又一曲激动人心的壮丽诗行。庄严地狱的实践观是禅宗主体精神的最高体现。

总之,禅宗“庄严地狱”的实践观,要求个体主动地积极地投入现实苦难的生活,自觉地把自我完善同人类的普遍命运统一起来,去掉自私自利的小我,在为他人担当苦行的过程中,充分发挥自己主体的精神作用,使自己不断净化,不断升华,达到清净自由的佛的境界。

上面我们用了相当长的篇幅,从禅宗的世界观、命运观、真理观、平等观、实践观等五个方面详细地剖析了禅宗的主体精神及其具体表现。我们发现禅学充满了积极的人道主义精神和救世精神。它处处把人放在主体地位,要求个体保持独立自主的人格,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养成自信、自尊、自强的主体意识,把自己的命运同全人类统一起来,在为全人类谋自由的过程中,达到自身的完善。同时我们也指出,禅宗所讲的主体.主要是精神主体,禅宗所讲的实践主要指主体的精神活动。但是,只要我们把宗所倡导的主体精神从心灵王国降到物质实践的世界中来,那么这种“唯我独尊”“铁肩担道义”、“自强不息”的主体精神,不正是我们的现实生活所需要的么?(信息来源:摘自《禅刊》)

编辑:明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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