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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清法师:四个乃至以上僧人之物称为“僧众之物”即“三宝物”

发布时间:2023-11-21 01:34:42作者:法华经全文网
仁清法师:四个乃至以上僧人之物称为“僧众之物”即“三宝物”

菩萨十八重戒之十七朋附搜求

《集颂》:“恶劣心行旃(zhan)陀罗,自称比丘有识智。

朋附王臣拘罚僧,勒取三宝众财物。

或一、二、三比丘物,索取转献王大臣,

朋聚徒党广搜求,或作输税献官有。

依附王臣增供财,净地比丘道不善。

精进持戒称无用,夺彼财物给多务。”

“旃陀罗”翻译为“屠者”、“执暴者”。古印度把一切民众分为不同的四个不可逾越的等级,而“旃陀罗”则是四个等级以外的人,他们比奴隶的地位还低,其实不被当人看,他们专门从事一些屠杀的行业。他们出门要手摇铃或执根破竹竿以做标识,不然冲撞了其他等级的人会被杀头。

三宝物,指佛、法和僧众之物。如果僧人不足四数,他们的财物为“僧人之物”,四个乃至以上僧人之物称为“僧众之物”,即“三宝物”。

怀“恶劣心”,行“恶劣行”的修行人,特别是出家人,被看作是“旃陀罗”一样。他们“结党拉派”,“依附王臣”或有能力的人,搅乱修行人,乃至“拘罚僧众”,他们或勒索三宝物供给他们的靠山,或把僧物以“纳税”的形式献官,或攀附权贵,增加自己的“供养之财”,或宣称精进修行的人“道不善”,或宣称“精进持戒无用”,或霸占僧人的财物,让僧人干些与修行无关的杂务来换取活命的“口食”。

现实中,此种情况屡见不鲜,名目繁多,寺院卖票者(票款属寺院公款的除外),通过行贿“买官”者,用三宝之物讨好信众,结党营私者……

以上种种,皆为犯此条重戒。

——摘自仁清法师《佛教大乘正觉道之戒律、戒相疏义》之菩萨戒十八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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