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智仁波切:利益众生之九种观察
发布时间:2024-08-22 02:50:34作者:法华经全文网 任何一位已受清净菩萨戒的菩萨,除直接或间接利益众生外,无有余事。但若不了解利益众生的种种方便法,则可能所作不仅未能饶益众生,且有直接或间接伤害众生之虞。因此须用九种观察而行利生事业。
一、观察自他二者
1. 若直接或间接对自他皆有利益则可为之。
2. 对自他不仅无利益且有害处时则不可行。
3. 对自己有利益而对他人有害则不可行。
4. 对自己有害处而对他人有利益,则视当时情况而定。
所指情况为:(1)初学者当以防止自己受害为重,如同树木之幼苗,防止自己受害即是利益众生之根。(2) 胜解行发心者依据下文所说“观察利害之大小”而行。(3)登地者以一心利他为重。
二、观察利害之大小者
1. 若直接或间接对众生有大利益,而对自己有微害时,则可行利生。
2. 对众生有微小的利益,对自己有极大的害处时,则不可行。
3. 倘若利害大小相等时,则视当时的情况而定。
所指情况为:(1)初学者要以防止自己受害为重, 如同树木之幼苗,防止自己受害即是利益众生之根。(2)胜解行发心以上者则以行利他为重。
三、观察众生之优劣者
1. 对如畜生等下劣众生有利益,而对如人般的高等众生有害时,不可行。
2. 对人等众生有利,而对少数畜生等下劣众生有害时,可行。
3. 对一般凡夫有利益,而对修学佛法者有害时,不可行。
4.在同是修学佛法者当中,对声闻、缘觉有利益,而对菩萨圣众有害时,不可行。
四、观察众生之多寡者
1. 对众人有帮助,而对少数人有害时可行。
2. 对众人有害,却对少数人有利益,则不可行。
3. 若得利或受害者之数量相等时,则用善巧方便法防止害处,并尽量作有利益之事。
五、观察此生与来世者
1. 若对此生和来世皆具利益,则完全可行。
2. 若对二者皆无利益,则千万不可为之。
3 .对此生有利益, 但对来生有害时也不可行。
4. 倘若对此生有害处,而对来生有益处时,用方便法避免此生的害处,再行对来生有利益之事。
六、观察戒律与不善业者
虽然本身是具戒者,但为利益某些众生,当对他人行恶业却具有大利益时,佛陀开许行十种恶业。可行的学处包括如下诸多方面。
1.杀生:如果亲见有人为了小利益,而造无间罪,如杀害声闻、缘觉、菩萨等圣众,虽然本身注重因果,但对他人发慈悲心而杀害此众生,则不但不成罪业,且增长许多福德。本师释迦牟尼佛往世转生为大悲商主时,曾经和五百位商人一起去大海取宝,在半途中,一个名叫短矛黑人的凶残强盗企图杀害这五百商人。大悲商主想:这五百商人全部是不退转菩萨,如果这个人杀害了他们,他将会在地狱中住无量劫遭受极苦之报,实在可怜。若我杀了这个人,他就不会堕入地狱,我自己堕地狱也是没办法的。这样思维之后,大悲商主以非凡的勇气杀死了那个强盗,以此业大悲商主不但未堕入恶趣中,而且立即圆满了七万劫的资粮。此公案从表面上看,大悲商主是造了恶业,但实际上却是善业,因为他没有牵涉私欲,保护了五百商人的生命,并且把短矛黑人从堕入地狱的恶报中解救出来。
2.不与取:若本身亲见有人盗窃僧众及佛塔的财物,而菩萨有能力,对此人发慈悲心,将财物拿回归还原处,则不但不成罪业,且增长许多福德。
3.邪淫:本身亲见未婚男女对自己心生猛烈贪欲非常痛苦时,在家菩萨与其交媾而引入正道,则不但不成罪业,且增长许多福德。往昔,星宿婆罗门的儿子多年在林中持梵净行,一次他到城中去化缘,一位婆罗门女对他生起猛烈贪心,若不能满足,便欲自绝身亡。
4.妄语:为了救度许多众生的身命,或使束缚、断肢者得到解脱,说各种方便妄语,则不但不成罪业,且增长许多福德。
5.两舌:为了救度邪恶师或恶友所摄受的众生,发慈悲心讲各种离间语,使他们互相远离,则不但不成罪业,且增长许多福德。
6.恶口:若某些众生入邪道行恶业时,无法用婉转的言词阻止,而对他发慈悲心,用猛厉、轻蔑的态度说粗话,则不但不成罪业,且增长许多福德。
7.绮语:当一些众生心里悲伤痛苦时,若他喜欢歌舞、唱歌等无意义之事,对其发慈悲心,以跳舞、嘻笑、乐器、唱歌等各种方式令他欢喜,而引入善道,则不但不成罪业,且增长许多福德。
8.贪心:虽说意之三不善业佛陀并未开许,但为利益他人亦是可行之学处。若本身亲见饥饿者,但自己无可布施之财物时,对富翁或悭吝者发慈悲心,思维作意将他们的食物、财富等,用种种手段盗窃来并布施他人,如此贪他人之食、财不但不成罪业,且增长许多福德。
9.害心:有些魔外众生成为上师、僧众的怨敌,对他发起慈悲心,用猛烈的诛法伤害乃至断取该众生的身命,此“害心”不但不成罪业,且增长许多福德。
10.邪见:有些众生喜欢邪恶见行,对此众生发慈悲心,暂时教他邪见而后引入清净正见,如此亦被开许。
上述十种皆不成恶业,且增长许多福德。
七、观察布施之利弊者
(一)观察财施之利弊
1.若亲见贫困之众生,在本身具可布施之财物且对本身无害处时,若对他有帮助,则尽量将财物施予他,使其断止恶念引至善道。
2.当布施的财物成为自己身、命和三学(闻、思、修)的障碍,且对他人也只有小利时,则不可行。
3.纵使布施非常少的财物也要面带笑容,言语温和,让对方感觉善意。
4.做财布施时受者与施者所得的利害相同,则应部分布施。
5.财布施须了解如下:出家菩萨应舍弃一切财物,以无可施为首要;在家菩萨以财布施为首要;住在僻静阿兰若处之出家众,不可偏重财施,应以法布施为主,但应将化缘时钵中所得与贫困者一同享用。
(二)观察施身之利弊者
未登地的菩萨补特迦罗不是施身的时期,倘若真实布施身体则成为魔障,因此若有人需身体时不可真实施予,但心里应发心将全身或部分身体施予众生。
登地的菩萨若真实布施身体对众生有很大的利益时,则可完全施予肢体、血肉等一切。
为了食肉的众生,依靠大愿力,屡次投生为大象或大鱼等,凡食此肉之众生,将依靠菩萨的愿力往生善趣,并获得解脱之因。
(三)观察法布施之利弊者
1.若有人求法而不成为菩萨修行的障碍时,则他所需者皆可法施。
2.若求法者不具缘且成为修行之障碍时,则不可法施。
3.仅对本身修行有些微障碍,而求法者具缘时可法施。
4.虽对自己无任何障碍,但求法者是外道、邪见者或盗法者,则不可给予法施。
5.本身并不知佛法,但为了获得求法者的供养或尊敬,假装非常了解的模样,自创邪法,此罪业无量故不可为。
6.若本身真实了解法,则不可因悭吝或懒惰而舍弃具缘者,必定要给予法施。
布施中最殊胜者即是此节所谈之法布施。
(四)观察无畏布施之利弊者
1.若菩萨本身有能力作众生的救怙主,则必定为之;若无能力则不为。
2.虽有能力但对自身有害时,则不可为。
3.虽然能力微小,但对自他无害时则尽力为之。
八、观察众生之种种法意乐
众生的法意乐不外乎以下八种:
1.想要善趣及解脱的因和果,但缺乏胜解心的种性。
2.想要天人安乐享受的因和果。
3.想要声闻道和果。
4.想要独觉道和果。
5.想要菩萨乘的道和果。
6.想要大乘真言的道和果。
7.想要究竟顿悟的道和果。
8.不定种姓,不属于任何种性,很容易变化的种性。
如此观察这八种。在此中除缺乏种性和不定种性二种以外(1和8),其余六种种性,他们所需合适其根器之法与财物,皆可布施。布施时应由下士道引至上士道,但上士道不可引至下士道,更不可教不合适其根器之法。
不定种性须慢慢引至大乘,绝不可引至劣道;断种者也不可舍弃,先财布施结缘,再祈愿将来令他成为三宝所调伏的徒众。财布施时须了解众生之种种欲乐,要观察大小、多寡、净垢、利害,以合适之法利益众生。
寂天菩萨云:“如是布施时,一切须限量。”即是说,具足神通或法眼的菩萨众,须观察众生的种种法意乐,再做利益众生的布施等。
九、观察利益他人与利益自身
若能本身直接利益众生,就可直接利益更多众生。在不成闻思修障碍的情况下,要尽量作真实利益众生之事。反之,若成闻思修之障碍,则不可为之。真实利益众生之大小,对自己闻思修有无害处,害处的大小等需要仔细观察,以自他均蒙利益为主。若利益等同时,以利他为主。不可为小利益而舍弃大利益,最主要是具足利他之想。
结语
菩萨所作若符合如上九种观察,则不仅不犯堕罪,且具有无边功德;反之,则菩萨犯堕罪。总之,菩萨若是发大心为众生而行,即使舍弃自己的小利益或示现表面行为的犯戒亦无妨,这实际上于戒体是毫无损伤的。倘若亲见利益众生之大事,却因为自己的小事或执著表面的戒相,而舍弃不做,虽旁观者以为他是清净的,实则戒体已经破坏。